导读: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核心是损失的认定及赔偿责任的划分。针对意外频频发生的当下社会,傲宇律师整理部分人损案件裁判规则,希望能对大家有帮助:
AA制项下利用网络平台发起的自助游中各参与人的责任与义务之认定
——通过网络交友平台相约开展的户外自助游活动,参与人之间相互平等,不具有管理或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自助、自我管理的关系,形成一个临时性、松散性的团队,各行为人之间具有相互照顾和注意义务,但此种义务是有限的,各参与者均应对自身的安全承担最高注意义务。
案例:丁某甲、钟某与吴某等十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号(2014)都江民初字第10号
相约游泳致人死亡,邀约者是否承担责任
——相约游泳致人溺亡,即使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游泳行为的危险性也应当有充分的预见和认识,因此受害者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游泳的提议者、主动邀约者有过错的,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父母作为监护人,未严格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也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陈某、万某与孙某等九人生命权纠纷案
案号(2012)忠法民初字第00147号
共饮参与人对其他共饮者的责任
——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人是否参与饮酒,以及饮酒的多少,都是出于他的自愿。而饮酒导致的危险,不仅是针对饮酒人自身安全,往往也可能针对社会公共安全。由于共饮人实施饮酒在先行为,产生一种在后的保护义务,即共饮人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如果共饮者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则存在客观上的过失,应当对其他共饮人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这种责任又是有限的,因为共饮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够取代饮酒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
案例:张某甲等与王某甲等生命权纠纷案
案号(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1号
帮工人的安全注意义务
——帮工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对于专业技能、工作经验 、必要的注意义务有较高要求且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的作业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对其自身所受伤害,应自负一定责任。
案例:唐某某与周某甲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2014)川民提字第460号
在公共场所放任动物自由行动致人损害,如何认定动物饲养人的责任
——由于饲养的动物无理智可言,放任动物在公共场所自由行动,本身就具有可能给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造成一定损害的危险性,而要防止这一危险源可能给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害,就必须由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通过主动、积极和有效的方式方法对该动物进行管理、约束和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杜绝这一危险源可能造成的损害,保障不特定多数的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案例:顾某与范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2014)伊州民三终字第376号
酒店经营者的责任
——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酒店经营者,对入住酒店的消费者应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酒店经营者因管理、服务瑕疵等安全隐患而致消费者产生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酒店经营场所的出租方对于事发场所管理不善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案例:赵某某与上海也宁阁酒店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 |